问题 | 苏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实际占用面积和单位税额计算的一种税赋。该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同城市的税额标准有所不同,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年,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年,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年,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年。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并完善地方税体系。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苏州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进行征收的时候,实际上是严格的进行区分的。在一些一线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在一块5到30元之间。像县城、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相对较低,在0.6元到12元之间。 结语 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占用面积交纳的一种税赋。根据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不同城市的税额标准有所差异,大城市一般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分税制财政体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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