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此,单位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但不包含公司承担的社保。 而且,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是指应发工资额,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但包括个人从工资中缴纳的社会保险。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企业需要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企业需要为安置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非现金支付),向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