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仲裁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仲裁的基本概念、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劳动合同仲裁的条件和程序。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买卖双方在书面协议中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以达成解决纠纷的目的。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程序。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法律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指的是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买卖双方在书面协议中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以达成解决纠纷的目的。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凡是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交易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 二、仲裁要遵循什么原则 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一裁终局的原则。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合同仲裁条件 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只需要满足以上仲裁的范围即可。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标题:['1. 仲裁是什么?']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对争议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相比于法院诉讼,仲裁具有快速、灵活、成本低等优势。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也有赖于当事人的配合。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买卖双方在书面协议中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以达成解决纠纷的目的。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要遵循协议仲裁的原则、或裁或审的原则、协议管辖的原则、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劳动合同仲裁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和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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