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上体育课踢球把别的孩子伤到了由谁负责 |
释义 | 监护人应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学习、生活期间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同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损害,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10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拓展延伸 责任归属:孩子在体育课上踢球伤到他人,如何确定责任? 确定责任的关键是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首先,需要了解踢球的具体情况,包括踢球的方式、是否符合课堂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教师的监管不力等因素。其次,需要确认伤到的孩子是否有过失或参与了可能导致事故的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到体育课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例如是否提供了适当的保护装备和安全指导。最后,根据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可以由相关教职员工、学校管理层或家长代表等进行讨论和决定。确保公正、客观、合理地确定责任,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和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减轻其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并综合考虑各方责任,确保公正、客观、合理地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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