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购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一)认购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件,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房屋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等,就应该是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古代: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可以退购买的期房吗 实践中,并不是说购买的期房绝对不可以退房,期房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大致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条款异于认购书内容的。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 2、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3、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4、按揭未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5、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6、面积误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7、质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9、迟延交房。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单项验收合格等)进行规避。 10、逾期办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对办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过办证期限未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对此开发商一般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定相当长的办证时间(如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00天)进行规避。 二、商品房买卖定金适用情况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具备销售法定条件前,往往搞认购,双方签订认购书,让购房者交一定金额的定金,称为认购定金。认购定金的性质:从实践中看,认购书起到为购房人预留房号,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尽管认购书的性质在法理上还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当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即预约合同是为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通过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设定,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正是对当一方出现缔约过失时,对于无过错的另一方的有效补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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