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对方拒不执行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法院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强制措施有: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搜查; (5)变买; (6)划拨; (7)拍卖; (8)提取; (9)强制退出土地; (10)强行迁出或拆除房屋; (11)其他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让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发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发行金,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用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行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以自己组织执行。其执行措施是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也可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另外,还可以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侵占的土地等等。 如果是行政机关一方拒绝发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4)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从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对生效判决不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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