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房产证婚姻证明怎么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办理房产证和婚姻证明的写作指南。婚姻状况证明是指有关组织或单位为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和住址等提供的书面证明。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办理房产证和婚姻证明的写作指南 婚姻状况证明是指有关组织或单位为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或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和住址等提供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 结语 婚姻状况证明是指有关组织或单位为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和住址等提供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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