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不同证明材料,内地居民需要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要通行证以及公证机构出具的声明,华侨需要护照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外国人需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法律分析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有效护照;(二)经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并询问结婚登记当事人出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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