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35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三、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地址 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国际会展中心二楼F区人社局综合业务窗口(各县市区人社局业务窗口) 四、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20--5:00 五、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