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赌博资金立案涉及多少? |
释义 | 网络赌博犯罪的主旨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或抽头渔利达到一定金额的,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可以按照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实际金额认定。虽多次参与赌博但未以赌博为生活来源或未从中获利的,不构成赌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博犯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网络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的,应当立案。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结语 网络赌博涉及的法律责任十分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提供赌场、赌具但本人未从中渔利的,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严重的还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在网络赌博问题上,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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