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一、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1、继承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不动产登记的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2、向该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材料、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该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单位)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单位); 4、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括个人); 5、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清单;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须提供继续设定抵押的合同; 1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已办理房产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1)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土地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3)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价值、已抵押情况等说明以及第一抵押权利人同意重复抵押的证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