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事先未确定的,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