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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释义
    各专业银行应缴存款准备金,法定准备率有所不同。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同时,专业银行还需缴存存款备付金,比率一般不低于5%。
    法律分析
    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拓展延伸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对经济的影响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对经济的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稳定、控制通胀、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要求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该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从而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对经济产生了影响。一方面,它限制了银行的贷款规模,对于控制信贷过度扩张、防止经济泡沫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可能导致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贷款利率水平。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影响。
    结语
    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都需缴存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率根据存款类型而定。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起统一法定准备率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上调2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至13%。某些地区性银行根据改革试点需要,存款准备率有所区别。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根调控需求,调整存款准备金比例,同时规定专业银行存款备付金(超额准备金)比率不低于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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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