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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走吗
释义
    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走,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条件下,可以随时辞职。辞职后工资一般在下个月结日发放,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手续时计算发放。虽然法律规定15天内结算工资,但在当月发放也不算问题。
    法律分析
    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走的,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在辞职时是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随时辞职的条件有为提供劳动保护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一、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走吗
    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走。小时工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没有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小时工而言可以随时进行辞职,并且不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进行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随时辞职的条件有什么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三、辞职后工资多久必须结算
    辞职后工资,会在下一个月结日发放给劳动者;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操作中基本有两种:
    1.离职那天就当面结清
    2.和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薪
    虽然法律规定了15天,但完全严格执行的比较少,即使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给,但在当月发工资时给了,也不算什么大问题。
    结语
    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走,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随时辞职的条件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辞职后的工资通常在下一个月结日发放,也可以在离职时当面结清或与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放。虽然法律规定了15天内结清工资,但若在当月内发放也被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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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