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老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所以,教育惩戒并不是惩罚,而是用一种相对合理的教育方式进行育人。《规则》中还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举措,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老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老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