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
释义 |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工亡赔偿和保险公司赔偿可重复吗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三)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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