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购房所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是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无法偿还的,应当协议约定如何偿还,具体的偿还方式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如果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则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