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①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 ②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③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④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⑤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⑦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⑧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本条规定系指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