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资金援助 |
释义 |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依法分配。政府将采取措施扶持民办学校,包括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教育用地优惠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时,财产按规定分配。 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草案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区、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发生变更与终止情况时,草案提出,民办学校财产按照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 拓展延伸 政府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新举措 政府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新举措旨在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这一举措将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增加财政投入、提供专项补助、建立支持机制等。政府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支持和资源,以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同时,政府还将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合法合规、教育质量可靠。这一举措的实施将有助于满足广大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结语 政府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新举措,旨在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政府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供专项补助、建立支持机制等多种方式来支持这一发展。同时,政府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监管和评估将确保学校合法合规、教育质量可靠。这一举措的实施将满足广大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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