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犯罪应该怎么量刑 |
释义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残疾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残疾人从是否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来区分的话,可以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残疾人和不具有刑事责任的残疾人。如果不具有刑事责任的残疾人涉嫌犯罪的,不涉及刑事判刑的问题。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有什么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一、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项权利; 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客观上处于正在发生的状态; 三、属于没有其他途径办法了,不得已实施的行为。“不得已”有以下两层含义: 1、危险已经迫在眉睫,行为人不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如果行为人虽然面临危险,但这种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立即发生,而是要过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生,则不得实行紧急避险。相反,如果危险即将损害合法权益,避险行为则应该实施; 2、迫不得已指客观上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或者虽然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但行为人本人在当时却认识不到。所谓合理方法,是指正当防卫、消极逃避、寻求司法保护等为法律、道德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方法。虽然存在着其他避免危险的方法,但这些方法是不合理的,仍应认定为迫不得已;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合理的避险方法,但行为人当时未认识到也不可能认识到,而以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方式实施避险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紧急避险。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除了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该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也是基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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