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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过世,家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释义
    担保人死亡,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对于这一问题,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担保人死亡时还不需要还款,继承人无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死亡时已到还款时间且有遗产可清偿,继承人有保证责任。债权人主张继承人还款时,需在担保人的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追偿。签订担保合同时需注意避免行政命令担保、人情担保和贿赂担保。
    法律分析
    担保人死亡,他的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保证责任未履行之前,担保人发生意外死亡的,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对于这点,具体可以按照实践中的做法:
    1、担保人死亡时还不用还款,那么其继承人无保证责任。
    我们知道保证义务从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从债务人不积极还款时产生,所以是否需要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发生。
    而在担保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又还没发生,那么担保人的继承人也就没有相应的保证义务。
    2、担保人死亡时已到还款时间,那么其继承人有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上规定是,担保人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所以保证责任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担保人虽然死亡,但是还有遗产可清偿的,那么即可以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而且,根据保证责任的发生情况,担保人死亡时已经到了还款时间的,那么其继承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债权人主张担保人的继承人还款时,得在担保人的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追偿,不过,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做限制。
    另外,继承人还款之后,可以接着找债务人清偿。
    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担保人死亡后是否应由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如果担保人死亡时还未到还款时间,则其继承人无保证责任;而如果担保人死亡时已到还款时间且有可清偿的遗产,则其继承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追偿时应限于担保人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超过部分则由继承人自愿清偿。此外,继承人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避免行政命令担保、人情担保和贿赂担保,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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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