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主创业贷款条件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企业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性要求,包括持有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等,以及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提供有关经营情况等要求。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项目的可行性、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企业的诚信度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证、权等要求,以及信用社对贷款的要求和贷款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基本要求 1. 企业需持有有效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 企业需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 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并定期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 企业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健全,企业管理需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 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对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贷款人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贷款人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格,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合法的贷款资格。此外,贷款人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借款人消费、经营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同时,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在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包括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情况等。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贷款人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收回贷款、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综上所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贷款对象的限制包括:贷款人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格、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合法的贷款资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借款人合法合规地使用贷款,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支持社会进步的目的。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12-27)\t第四十七条\t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三十八条\t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12-27)\t第四十六条\t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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