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不同时间如以下: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行政对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主要包括: 1、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 2、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 3、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 4、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冻结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1、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2、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3、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4、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5、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