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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运人义务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运输任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运输服务以及及时更新货物的运输状态,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同时,文章还介绍了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定义和作用。
    法律分析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四种:
    1. 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运输任务。
    2. 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
    3. 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运输服务。
    4. 及时更新货物的运输状态,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
    2.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
    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另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是发生在旅客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或者旅客的人身自由受到其他限制期间,承运人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因此,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通知旅客或者其代理人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未能及时通知旅客或者其代理人,导致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则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承运人的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运输任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运输服务以及及时更新货物的运输状态,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同时,承运人还有通知义务、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承运人责任、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的承运人责任以及承运人的免责情形等。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旨在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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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