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侦大队办案流程 |
释义 | 刑侦大队办案流程如下: 1、受理 (1)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3)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2、立案 (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a、认为有犯罪事实; b、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3、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4、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5、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警大队及各中队工作职责 1、指导、落实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 2、组织、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特大或跨省、市刑事案件。 3、指导全市辑毒戒毒、反黑工作。 综上所述,刑侦大队进行案件办理的程序首先是需要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受理,受理之后才可以进行立案,相应的采取系列的措施进行案件调查。但是任何的执法人员也会死受到约束,不能够越权或者危害到嫌疑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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