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a.丧失父母的孤儿;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年满30周岁。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 收养协议 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