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一定要有轻伤以上后果,理由是: 第一,法律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后果,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 第二,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显然违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对虽未达到轻伤标准但已接近轻伤标准,如果行为人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如殴打伤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行凶报复举报人,若综合整个案件情节,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坚持轻伤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未遂行为及对其他情节恶劣的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未遂犯进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对故意伤害的未遂行为一概否认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因为这实际上否定了故意伤害罪存在犯罪未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刑事类型的犯罪案件是非常的重视的,有一些是属于简单的案情比较清楚的刑事案件,那么相对审理的期限也就会比较短,但是总而言之,不管怎么样都会经过一段时间,毕竟是需要有三个不同的机关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