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通常期限是两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的期限。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失信人名单 ,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