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
释义 | 合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并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出法定期限的,在超出的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本条辞退。 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内列明录用的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试用期员工是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建议用人单位在岗位职责或类似的文件中规定好录用条件。 需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用人单位需注意证据的收集,如做好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记录。 一、以不符合录用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有哪些?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约定1个月试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约定2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如果非在法定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二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对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首要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判断是否录用条件的依据,即考核方案。对此录用条件以及考核方案,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告知,否则事后以此为依据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依据。 三是要有说服力的考核结果。除了有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外,还需要根据考核方案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相关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且有相关事实和材料作为支撑,否则,对于考核结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对此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的话,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极大。 四是要在试用期满之前进行处理。试用期满未做处理的,视为转正,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并且对于是否转正和辞退,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告知劳动者,否则错过时机,用人单位将丧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二、录用条件必须明确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将招聘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手段,对其中的录用条件的规定往往不是很严谨,这将带来不少法律风险。这也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接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若想在试用期接触劳动合同,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在招聘过程的录用条件,并非只是宣传手段,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可以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详细的标准,所以不应当含糊。当录用条件规定的不够明确、详细,而你想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时候,极有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而导致失败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招聘时,务必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 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可以区分一般条件和具体岗位条件。一般条件是所有员工必须符合的共性要求,比如道德水准、基本素质等。具体岗位条件则应当与岗位的任职资格密切相关。这个标准应当具体。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量化的标准、可操作性程序。 比如企业规定里常见的一条是“工作态度好”,这样的规定作为原则性的规定没什么问题,而作为一种具体判定条件,员工工作态度达到什么标准才叫“好”?即不量化也无可操作性,在具体工作中几乎毫无用处。 录用条件应经企业内部的一个制定的程序来制定,并存档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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