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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姓名做为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释义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姓名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姓名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时,一定要区分普通人物姓名与知名人物姓名。普通人物姓名,只要其具有显著性,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而知名人物姓名,因其为社会公众所普遍知晓,社会公众一般会将该姓名与特定的公众人物相联系。即便此类商标已获得注册,当事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注册。
    一、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在哪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如下: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7、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应交纳评审费。
    二、怎么认定是恶意抢注域名
    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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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