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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