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被执行禁闭的人民警察关在专门设置的禁闭室里。禁闭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派专人负责看护,对被禁闭人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在其中进行反省和检查错误。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准其携带生活用品和学习材料。生病时,家属可以探望,并准其就医。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有必要予以禁闭的,应当对人民警察予以禁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但尚没有必要予以禁闭的人民警察,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都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在必需的情况下对有违纪的人民警察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T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