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针对决算、审计和审价不一致的情况,哪个为准? |
释义 | 决算优先原则适用于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情况,决算是最终的结算依据。已经签字确认的决算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合同效力,委托审价结果不得对抗原审价结论。 法律分析 在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一方不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的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拓展延伸 决算、审计和审价不一致情况下的权威解决方案 决算、审计和审价不一致情况下的权威解决方案是通过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等,以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权衡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依靠专业的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可以采取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此外,建立明确的决策流程和审批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也是重要的解决方案。综上所述,通过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合理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可以找到决算、审计和审价不一致情况下的权威解决方案。 结语 在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决算为准。承发包双方已签字确认的决算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方不同意签字的审价结果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权威解决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因素,并依靠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法律手段可解决争议。建立明确的决策流程和审批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也是重要的解决方案。通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合理的决策程序,可以找到权威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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