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评价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与其无关的言行和业务活动不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以审计报告所列事实为依据,以重要性为原则,避免对一般性问题进行评价。同时,审计评价不仅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题,还要反映其相关履职情况,避免产生偏差。在审计评价过程中,要注意术语的规范化和含义的明确化。 法律分析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与其无关的言行和业务活动不进行评价。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本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特殊性,要求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展开。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内容应区别于财政收支审计。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予评价,也不得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审计报告内容。(2)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予评价。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行为和事项较多,审计机关无需将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审计结果纳入审计评价范围,但只需在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不能过于宽泛,更不能超出审计职权范围。(三)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报告所列事实为依据。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以审计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其次,审计核实的事实必须足以证明审计评价;第三,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即:,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规的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如果审计证据不足,就会形成审计风险。 (4)审计评价应以重要性为原则,一般问题不能评价。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复杂。如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进行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过于复杂,影响其有效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详细、适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强调审计评价,强调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的评价,不评价一般性问题。(5)审计评价不仅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题,而且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表现。审计评价应避免矛盾。 经济责任审计要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不仅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还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履职情况。否则,只对其存在的问题或绩效进行评价就会产生偏差,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充分、不恰当。但同时也要看到,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不能相互冲突。(6)审计评价应注意术语的规范化和含义的明确化。 拓展延伸 审计评价是审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独立的评价和意见。在审计评价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证据的可靠性,并对证据进行充分的验证和分析。 同时,审计评价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被审计单位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其财务报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如果审计评价不充分、不准确,就有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必须充分认识到证据要求和重要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同时,被审计单位也应该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为审计评价提供必要的保障。 结语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审计报告所列事实为依据,以重要性为原则,避免评价一般性问题。同时,要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对其无关的言行和业务活动不进行评价。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内容应区别于财政收支审计,避免将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审计结果纳入审计评价范围。审计评价应详细、适当,不评价一般性问题,强调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的评价,不评价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关的行为和事项。审计评价不仅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题,还要反映其相关履职情况,避免只对其存在的问题或绩效进行评价,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充分、不恰当。同时,审计评价也要注意术语的规范化和含义的明确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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