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前提有哪些 |
释义 |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前提条件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学籍所在地或有效居住证签发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在湘乡市辖区内的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 法律分析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前提包括: 【思想政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身份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行政区划】户籍所在地、学籍所在地(春季批次的应届毕业生)或有效居住证签发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在湘乡市辖区内的,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育教学能力】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效。 【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二、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湘潭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办理具体流程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首次申请,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确认。如果是非首次申请,申请人则需要前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和现场确认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最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通过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免漏掉任何步骤。 结语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前提包括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学籍所在地或有效居住证签发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在湘乡市辖区内的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为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标准,身心健康素质良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体检结论合格。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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