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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限制是什么?
释义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商一致、不可抗力、违约、转租未经同意、租金未支付、租赁物无法使用、毁损或危及安全等。
    法律分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限是多久,要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来确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过解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合同期限为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结语
    合同解除的情形多种多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解除事由。此外,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都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合理通知对方。此外,如果租赁物存在安全或健康隐患,承租人即使事先知晓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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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