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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何时开始实行三胎开放?
释义
    中国于2021年实施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政府通过发布相关决定和法律修改来支持这一政策,并提出了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包括精简登记事项、优化服务、强化人口监测等方面的具体安排,以促进家庭发展能力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一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分析
    一、计划生育开放三胎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
    1、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发布]。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202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4、三孩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
    二、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1、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精简登记事项、优化相关服务、强化人口监测三方面进行详细安排,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在精简登记事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均实行生育登记。精简办理所需材料,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暂时无法获取信息的可实行承诺制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结语
    三胎政策于2021年5月31日开始实施,此后经过多次文件公布和修改,最终确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府还提出了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精简登记事项、优化相关服务和强化人口监测等方面的具体安排,以推动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此举将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依据,一对夫妻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不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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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