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为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做好有关工作。 2、为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做好有关工作。提出立法项目的建议,拟订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议案(稿)。 3、协助常委会做好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审查与委员会有关的法规等,并拟订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稿)。 4、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工作。 5、认真做好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工作。 6、负责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承办文秘等内部事务。 7、加强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 8、承担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交往的有关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