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犯得了癌症还要执行吗 |
释义 | 死刑犯得了癌症还要执行。 得了癌症并非是停止执行死刑的硬性条件,只要死刑执行时间还没到,该治疗的还是会给予治疗的,而且是免费治疗。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有七种: 1、被执行的人不是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嫌疑人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还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综上所述,死刑犯得了癌症还要执行。得了癌症并非是停止执行死刑的硬性条件,只要死刑执行时间还没到,该治疗的还是会给予治疗的,而且是免费治疗。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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