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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犯得了癌症还要执行吗
释义
    死刑犯得了癌症还要执行。
    得了癌症并非是停止执行死刑的硬性条件,只要死刑执行时间还没到,该治疗的还是会给予治疗的,而且是免费治疗。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有七种:
    1、被执行的人不是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嫌疑人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还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综上所述,死刑犯得了癌症还要执行。得了癌症并非是停止执行死刑的硬性条件,只要死刑执行时间还没到,该治疗的还是会给予治疗的,而且是免费治疗。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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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0: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