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奶奶去世孙女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奶奶去世孙女没有继承权,孙女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遗嘱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拥有相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等份额的遗产。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跟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想有相同的继承权。 另外,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也可以不相等,比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包括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人。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人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人,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人,则要求情节严重。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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