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或者该事实已为保险人所知,且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如果被告知发现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嗜血细胞症,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可以提供证人证明其在购买保险时已如实告知。但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的未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有关,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或者该事实已为保险人所知,且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证人证明的内容,应当是证人所知道的事实。 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特定经济损失,应当出具相应发票、收据、证明或者其他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