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
释义 |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被执行人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或者确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自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归属于继承人,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即债权人可在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同时申请保全遗产,一旦获得胜诉判决即通知各共有人分割遗产,若共有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或债权人对分割协议不认可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待分割完毕后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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