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员工无故离职及工资发放问题 |
释义 | 离职不发工资的处理方法:劳动者可投诉劳动监察、申请仲裁或起诉法院要求支付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工资,支付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法律分析 离职不发工资的处理: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后如何保障工资发放及维护企业声誉 员工离职后,为了保障工资的发放并维护企业的声誉,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离职流程,明确离职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其次,及时与离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离职原因,并解答其关于工资发放的疑问。在工资发放方面,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离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企业还应注意保护离职员工的隐私,避免泄露其个人信息。此外,为维护企业声誉,企业应与离职员工友好分手,提供离职证明和推荐信等支持,以便员工顺利找到下一份工作。通过以上措施,企业能够妥善处理员工离职及工资发放问题,维护企业的声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结语 合理维权,保障权益。离职未发工资,可投诉劳动监察,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记录并保存支付细节。企业需建立完善离职流程,与离职员工沟通,按时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护员工隐私,提供离职证明和推荐信,友好分手,维护企业形象。通过以上措施,维护员工权益,建立良好企业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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