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则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法律依据: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地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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