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哪里执行刑罚? |
释义 |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如下: 1、规范娱乐场所,清理整顿社会环境; 2、农村保障体系急待建立; 3、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 4、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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