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合并注意事项 |
释义 | 工商吸收合并的程序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签署合并协议、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会计处理、验证实收资本、申请登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吸收合并注销的主要形式有母公司成为存续公司并注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成为存续公司并注销集团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法律分析 一、工商吸收合并的程序 1、依法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吸收合并注销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结语 工商吸收合并的程序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签署合并协议,通知债权人,报纸公告,会计处理,验证实收资本,申请登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母公司注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注销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这些程序和形式都是为了实现公司合并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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