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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偿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释义
    代为清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的,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一、合同履行主体的确定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合同实际履行方为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
    (一)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三)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共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
    三、代为清偿的效力
    代为清偿的效力:
    1、债权人代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代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因此终止;
    2、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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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