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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止纠纷的总原则
释义
    调解纠纷的总原则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预防债务纠纷发生办法如下:
    (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预置利己条款;
    (2)争取担保,欠款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3)尽量采取先款后货方式或者先定金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必须采用先货后款方式的,应当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续;
    (4)有证据证实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5)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与变动,为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6)重视审查方的主体资格;
    (7)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8)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9)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0)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11)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个人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1、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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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