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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调解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释义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调解。调解的特点是意思自治、灵活、变通,但需要遵循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这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在程序上,调解须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主持调解的
    法律分析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调解,大部分人事争议将通过调解得到解决。意思自治、灵活、变通是调解的特点。但意思自治需要有界限、灵活不代表无原则、变通须被框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此,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这三项原则,它们是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的三个立足点,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点,调解工作都将失去支撑而无法立足。
    当事人自愿原则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项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步骤。但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的建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做到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是指查明能够引起人事关系建立、变更、解除的法律要件事实。依此并根据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对有争议的人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只有这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才能抓住人事争议争执的焦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才能使当事人对调解信服,才能使矛盾得到真正的解决。
    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人事法律法规政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要把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贯彻始终。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要求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必须对该协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才能给予认可。不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予认可。同时要指出错误,讲清法律法规人事政策的要求,然后引导当事人继续协商,以求达成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调解协议。
    拓展延伸
    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自愿、事实和法规的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或施加压力。自愿达成协议可以有效减少争议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额外的成本。
    事实是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的基础,仲裁调解需要根据事实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才能准确地了解争议的事实真相,从而为调解提供准确的基础。
    法规是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的基础,仲裁调解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的自愿、事实和法规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有效促进人事争议的解决。
    结语
    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其中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调解。大部分人事争议将通过调解得到解决。调解的特点是意思自治、灵活、变通,但需要有界限、灵活不代表无原则、变通须被框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此,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这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调解工作的前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调解工作的关键,符合人事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是调解工作的保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点,调解工作都将失去支撑而无法立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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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