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返回亳州政策 |
释义 | 1.凡现居住在亳,且近14天来自国内疫情发生地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请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 2.凡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亳人员落实14天集中隔离,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3.启动交通管控,从1月5日14时起,在市域内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国省干道等处设置交通查验点,逐车、逐人开展健康查验。省外来(返)亳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接受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无核酸检测证明的需第一时间到临时采样点采样,采样后在签订承诺书及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以入亳,未出结果前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待核酸检测确认阴性后方可正常活动。对拒不配合健康查验工作、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凡入境人员在第一集中隔离地隔离期满14天返亳后,继续严格落实“7+7”健康管理。(无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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